一、党的民族政策
党的民族政策是指国家和政党为调节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而采取的相关措施、规定等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政策的实质和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政策;后者如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等。 从内容来看,有政策原则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则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须遵循的大政方针,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平等团结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等;具体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对涉及民族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体的规定。 我们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实际上是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它是党和政府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和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客观实际制定的,其本质是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行为准则,是我国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提出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民族或地方的单纯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三种类型,即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在由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内,还包括了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民族的自治地方,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有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回族的自治州,还建有锡伯族、塔吉克族的自治县;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等。 按其行政地位,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到目前为止,中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155个,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对于巩固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繁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党的宗教政策
党和国家对民族和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法律含义是: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包括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都是自由的,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总之,每个中国公民,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在信仰宗教问题上,都是自由的,都有自己选择决定的权利,是个人的私事。
四、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之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承认和坚持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贯政策。所谓尊重,就是承认民族平等,承认并尊重各民族在风俗习惯方面的自主权。民族风俗习惯是在民族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由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决定的,通过民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并长期传承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它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族问题中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