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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合作制度的历史发展
2017-06-22 10:17   审核人:

考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深切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作为合乎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一经形成和确立,就具有不可战胜的强大生命力。可以说,中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避免了西方政治中的多党竞争、相互倾轧等弊端,成为我国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这种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也为世界政治文明树立了典范。从多党合作的历史来看,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从形成到完善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里程碑。

第一个里程碑:“五一口号”促成多党合作制度的形成

“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现代政党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最先成熟于美国,目前不少国家的政党制度都以英美等西方的政党制度为蓝本。辛亥革命开启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大门,以孙中山为代表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先驱,希望按照西方的分权制衡政治模式,通过实行竞争型的政党制度和议会政治制度,在中国建立西方式的民主政治体制,但由于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成长逻辑的不同,孙中山的政党民主方案不仅没有在中国建立起真正的民主制度,反而演变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甚至成了蒋介石的个人独裁,最终造成了社会的崩裂与民生的涂炭,使中国在积弱挨打的歪路上越走越远。

实现民族解放与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确定的民主革命目标。党的“二大”在提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的同时,鲜明提出了建立民主联合战线并形成广泛“民主主义大同盟”的主张。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提出: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权不同于资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权,应实行包括各阶级、阶层、政党、政团以及个人等各革命阶级联合的国体和民主集中的政体。1945年,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毛泽东再次指出:“中国现阶段的历史将形成中国现阶段的制度,在一个长时期中,将产生一个对于我们是完全必要和完全合理同时又区别于俄国制度的特殊形态,即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形态和政权形态”,成立各党各派和无党无派代表人物在内的联合的民主政府,“中国只能走这条路”“这是一个历史法则,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趋势,任何力量,都是扭转不过来的”。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希望建立一个由多党派参与的民主联合政府,1946年,重庆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史称“旧政协”),执政党和非执政党在基本平等的基础上就国家政治生活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国民党很快撕毁了协商协议并发动了内战。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简称“五一口号”(也称“五一号召”),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这一号召当即得到了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热烈响应。这是我国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标志着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公开、自觉地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地走上了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的道路。正如致公党在《响应中共“五一”号召宣言》中指出的,在中国革命艰苦而漫长的斗争岁月中,中国共产党最为英勇,贡献最大,在全国人民中“起到了先导和模范作用”,理所当然地应“是领导者和召集人”。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史称“新政协”),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国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既不同于苏联一党制,也与西方多党制有着根本区别的,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多党合作制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合作的重要形式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协商。

第二个里程碑:“八字方针”和“十六字方针”奠定了多党合作制度长期发展的格局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表现了巨大的政治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但当时的中国无论是共产党还是民主党派,曾出现过三次错误认识的干扰,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是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后,第三次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一些民主党派也以“历史使命已完成”之由,酝酿取消、解散或合并民主党派的主张,其中中国人民救国会于1949年12月在北京宣告解散,毛泽东从苏联回国后,听到这一消息,感到非常惋惜,认为这种做法“不应该”,民主党派“不但要继续存在,而且还要继续发展”。周恩来也明确指出,中共必须把各民主党派“都当成统一战线的友党同我们一道前进”。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中,明确指出“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明确了今后人民政协的性质,即人民政协是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主要组织形式。1956年4月,毛泽东在著名的《论十大关系》讲话中,提出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作为处理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关系的基本方针。同年召开的党的八大正式确立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明确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后,人民政协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指出这种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和最广泛的爱国主义,不仅没有损害无产阶级专政,而且有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巩固和发展。“八字方针”使多党合作制得到进一步确立。但是,反右扩大化使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遭到损害,“文革”十年内乱不仅给中共和整个国家带来严重灾难,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造成极大的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迅速纠正了错误,多党合作新局面不断打开。1979年,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把新时期的民主党派规定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为新时期多党合作制的建设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同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了“新时期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概念。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将多党合作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这是多党合作理论的重大发展,它形象地表述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开诚布公、同甘共苦、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表明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党际关系已由过去的阶级关系转变为建立在劳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团结合作关系。随后通过的《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确认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这种新型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三大第一次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十分明确地、完整地提出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科学概念,这是多党合作制在认识上的一个重大飞跃。

第三个里程碑:1989年中央《意见》标志着多党合作制走上了制度化轨道

党的十三大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开始进入“制度性建设”时期,这是一个比较长的历史时期。1989年12月,中共中央正式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是中共中央正式颁布的关于多党合作制建设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也是第一次使用“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概念的中共中央文件,第一次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下来,明确了民主党派在新时期是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的性质,规范了多党合作的基本内容和主要途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职责首次被明确为“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概括起来说,就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它的颁发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开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党章。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多党合作制度载入宪法,使之成为国家意志。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新章程,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础上,把“参政议政”列为政协的主要职能。1997年,党的十五大又将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写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并将之列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任务。2000年,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高度概括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显著特征:“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

党的十六大在总结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13年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十条基本经验时,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作为基本经验的重要内容予以强调。2005年2月、2006年2月和7月,中共中央先后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三个多党合作史上的重要文件,首次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再一次将无党派人士纳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框架并明确其重要地位,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共中央文件上的第一次;将共谋发展成为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共识,明确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将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也将发展作为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同时将政治协商正式纳入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2011年,胡锦涛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提出了“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的理论,实质提出了多党合作的目标是达成广泛的政治共识。党的十七大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并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归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这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赋予了我国政党制度以新的时代内涵。

第四个里程碑:政党协商开启多党合作制度新篇章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首次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把协商民主正式写进党代会报告,是十八大的重要历史贡献,也是重大理论创新。

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并提出了评判人民是否享有民主的“三个标准”:是否享有民主选举权利、是否在日常政治生活享有持续参与的权利、是否享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他还指出,在人民内部开展广泛的民主协商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深厚基础。这个讲话是指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2015年2月,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首次系统规定了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七种协商渠道,首次提出了“政党协商”的概念,并将政党协商放到首要的位置,这样,原来的“政治协商”就明确包含为“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两种组织形式。这个《意见》对政党协商的形式、建言制度、保障机制作了具体的规范,在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多党合作制度方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充分肯定政协协商民主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协商中的意义作用同时,明确了政协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机制、制度等问题,这个《实施意见》把政协协商作为一个专门的协商渠道作了规定,为下步政党协商实施意见的出台作了准备。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首次对“政党协商”的概念予以完整的表述,指出“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并规定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也参加政党协商,同时,《实施意见》进一步系统且具体地规定了中央层面政党协商的七大协商内容、三种协商形式、四大保障机制,明确了协商的程序。这是中国多党合作史上第一个系统规范政党协商的制度性文件,开启了我国多党合作的新篇章。

政党协商是政党之间的党际协商。我国的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政治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形式,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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